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4民初3984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航洋国际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167480。
法定代表人:李玥,该公司经理。
***诉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计947元,由南宁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卫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佘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