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驰诚门业有限公司、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02民初5117号
原告:四川驰诚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区建源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322号16楼1号。
法定代表人:谭显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驰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驰诚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驰诚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驰诚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5元,减半收取2732.5元,由原告四川驰诚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