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泓德蜀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725财保1号
申请人:四川泓德蜀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PU0U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洪山路28号1栋2单元6层6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4JD6K2Q。
负责人:***。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后溪街社区6组生态安置房5-2号。
被申请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0387J。
法定代表人:付国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322号16楼1号。
申请人四川泓德蜀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西外新区支行×××××××8帐户上的存款20万元依法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泓德蜀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泓德蜀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西外新区支行×××××××8帐户上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案件保全费1520元,申请人四川泓德蜀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