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1执异25号
异议人(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异议人(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6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贤美,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被执行人: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刚德,董事长。
案外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国霞,董事长。
异议人(申请人)**、***与原案被执行人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异议人(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潘  航
审 判 员 李  宁
审 判 员 高 浩 儒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丽 君
书 记 员 ?张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