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5民初4494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0387J,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322号16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4JD6K2Q,住所地: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后溪街社区6组生态安置房5-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1元,减半收取36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熊 英
审判员 罗 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