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5民初4494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0387J,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322号16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4JD6K2Q,住所地: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后溪街社区6组生态安置房5-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1元,减半收取36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熊 英 审判员 罗 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