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5民初336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渠县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0387J,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322号16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