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5民初1077号
原告: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锦绣北湖4幢1单元9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291N16W。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322号1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038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后溪街社区6组生态安置房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4JD6K2Q。
负责人:***。
原告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