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4634号
原告:***,男,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韵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同时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