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3执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平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雨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7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941,47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