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987号
原告:四川爱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渤海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208972D。
法定代表人:钟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韵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8259XE。
法定代表人:李正武。
原告四川爱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爱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爱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爱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919元,由原告四川爱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鲁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相君
书 记 员 赖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