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事裁定书

 

2008)拱民二初字第828

原告:傅超,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富民坊横街县物资局宿舍2幢501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39号紫兰酒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傅超诉被告浙江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辖区,合同的实际履行亦不在***,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傅超与被告浙江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未对合同的履行地或诉讼管辖地作出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被告提供的浙江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39号紫兰酒店四,属杭州市西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浙江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敏

 

        二00八年八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