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502执1307号
**、甘肃雄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2020)甘0502执1307号**与甘肃雄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及应缴社保合计45598.04元。在执行期间,甘肃雄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天秦劳人仲案字[2020]第2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工资及应缴社保合计45598.0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夏海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