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雄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雄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502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雄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续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本院在执行甘肃雄飞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名下的一辆甘AB52**号汽车因价值过低申请人本人同意放弃外查无其他车辆。查询工商登记无公司注册信息和其他股权信息。在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查询无房产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录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