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711民初60号
原告:***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民主经济合作社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刘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龙怀,该公司职工。
被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丽景花园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朱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奎,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龙怀、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6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丽景豪庭真石漆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丽景豪庭23#、24#真石漆工程,总施工面积约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48元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被告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15日,按应付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6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丽景豪庭21#-28#外墙保温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丽景豪庭21#-28#楼聚氨酯复合板外保温系统约2.5万平方米,聚酯复合板保温系统按58元每平方米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第五条第12项约定,被告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15日的,按应付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并在2017年11月28日竣工验收。2018年12月5日,经原、被告核对审定工程造价142933.90元。合同约定该工程款竣工验收后两年内付清所有工程款。但被告至今只支付工程款95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79833.9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79833.90元及违约金39559.60元(详见违约金明细表)。
被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称不是事实,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双方至今验收工作未进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施工验收合格。原、被告签订的是双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支付款项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支付相应的款项,由于原告未出具发票,被告履行义务时间起点没有,违约金不能成立。即使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同时应当明确原告出具发票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丽景豪庭真石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丽景豪庭23#、24#楼真石漆工程;2、工程地点:丽景豪庭;3、施工范围:丽景豪庭23#、24#楼真石漆工程,总施工面积约5000㎡(其中仿花岗岩多彩漆约2000㎡);4、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合格(样板及发包方的相关规定为准);5、合同工期:15天(日历天数)并符合总包单位进度要求,从可进场施工开始计算。二、承包和计价方式1、真石漆按48元/㎡综合单价包干(大小分格单价相同),外墙仿花岗岩石多彩漆按88元/㎡综合包干。三、付款方式:1、合同规定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完成后,经现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验收合格及样板标准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估价40%的工程款;2、工程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核对工程量并审计确定总价后,支付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款;3、保修期为二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付总价2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付清余下的10%的工程款。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工程款,从延期付款在15个工作日以内,不计取违约金,超过15个工作日,每日按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一向支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完应付款为止;乙方违约: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天,乙方还需要向甲方支付2000元/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除没收质量履行的保证金外,另扣除乙方合同造价10%的违约金且甲方可以拒付工程款。2016年11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又签订一份丽景豪庭21#-28#外保温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丽景豪庭外保温工程;工程地点:丽景豪庭21#-28#施工现场;施工范围:丽景豪庭21#-28#楼聚氨酯复合板外保温系统约2.5万平方米;工程质量合格(样板及发包方的相关规定);合同工期15天(可施工日),并符合总包单位进度要求,从可进场施工之日开始计算。二、承包和计价方式:聚氨酯复合板外保温系统按58元/㎡综合单价包干(所有材料综合单价为38元/㎡,施工费为20元/㎡;外保温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施工面积×综合单价,外保温施工面积的聚氨酯板的实际施工面积计算(门套侧面不做保温,只计施工费,由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共同验收核定为准)。四、付款方式:丽景豪庭21#-28#楼外保温所需的聚氨酯复合板全部进场后,付进场材料款的40%的工程款;合同规定的外保温施工完成后,经现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验收合格,移交下一道工序施工后,付款估价50%的工程款(含前期已付材料款);工程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核对工程量并审计确定总价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90%的工程款;保修期为二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付总价5%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付清余下5%的工程款。违约责任: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工程款,从延期付款在15个工作日以内,不计取违约金,超过15个工作日,每日按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完应付全款为止;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000元/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除没收质量违约保证金外,另扣除乙方合同造价10%的违约金,且甲方可拒付工程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该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经结算总工程款为1429833.90元,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95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79833.90元及违约金39559.60元(详见违约金明细表)。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丽景豪庭真石漆施工合同》、《丽景豪庭21#-28#楼外保温施工合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标识牌、丽景豪庭21#-28#楼外墙保温和真石漆工程决算书等证明材料收集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丽景豪庭真石漆施工合同》和《丽景豪庭21#-28#楼外保温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通过质量竣工验收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决算。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79833.90元及违约金3955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5元,减半收取4517.50元,由被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宏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