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06执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安徽飞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民主经济合作社办公楼内。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飞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飞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