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卓瑞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温州卓瑞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9民初3185号
原告:**,女,侗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泰顺县,
原告:***,男,畲族,1998年5月12日出生,住泰顺县,
原告:蓝文雅,女,畲族,2005年3月8日出生,住泰顺县,
法定代理人:**,系蓝文雅母亲。
被告:温州卓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筱村镇枫林村望楼亭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蓝芝,女,畲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泰顺县,
原告**、***、蓝文雅与被告温州卓瑞建设有限公司、蓝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