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萨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当涂县艾鼎特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萨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6376号
原告:当涂县艾鼎特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富嘉美国际广场步行街。
经营者:***,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南京萨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杨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金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志,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当涂县艾鼎特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萨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涂县艾鼎特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8.5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19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