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五花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54554105W),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练西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竺,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萨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五花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花马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五花马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原告)萨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金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同志,被告(反诉原告)五花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萨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花马公司支付工程款382535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五花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萨奇公司与五花马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的工程名称为南京市秦淮区安泰健康养老服务中心装修工程,合同总价1421221元,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一致同意终止了合同,经双方确认该项目总结算价为846345元,五花马公司分两次分别支付了261000元和150000元,仍欠工程尾款382535元。但对该笔尾款,萨奇公司经多次催要,五花马公司均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五花马公司辩称,萨奇公司与五花马公司签订的装饰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固定单价、按实结算的方式,五花马公司对萨奇公司所称的工程结算价款846345元不予认可,五花马公司结合工程的原始图纸及现场签证的相关资料,对萨奇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测算,工程价款仅为446202.6元,截止到目前五花马公司已付工程款411000元,结余5000余元暂未支付。萨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违约,具体表现在工程的工期拖沓,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五花马公司采取清退场的方式解除了双方的装饰合同,萨奇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五花马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对暂未支付的5000元款项应当与损失相冲抵。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萨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五花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萨奇公司赔偿工程整改损失68546元;2.判令萨奇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33860元(以446202.6元的30%计取);3.判令萨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发包人南京金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五花马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五花马公司承包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的秦淮区安泰健康养老服务中心装修工程,工程范围为大楼1-4层内装修、消防改造工程、外立面出新等,工期12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2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6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同月,五花马公司与萨奇公司签订《装饰合同》一份,约定萨奇公司承包秦淮区安泰健康养老服务中心装修工程大楼1-4层内拆除及装修、外墙改造出新、屋顶花园及屋面防水、停车场及入口处坡道改造。工程造价暂定1421221.69元,固定单价按实结算,承包期限至2017年5月20日止。合同约定,工期拖延,质量不合格,萨奇公司承担五花马公司全部损失,并支付工程款总价款的30%违约金。装饰合同履行过程中,萨奇公司施工进度非常缓慢,且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隔墙砌筑不符合规范要求,2017年6月4日,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南京庆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五花马公司施工项目部分别发出《监理通知单(进度控制类)》、《监理通知单(质量控制类)》,要求加强施工进度,并对质量不符合规范的立即整改。2017年6月20日,五花马公司向萨奇公司发出《清退场告知函》,因萨奇公司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以及砌筑工程不满足规范要求,经多次通知整改未果。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五花马公司要求萨奇公司撤场,并承担后期整改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的损失。根据原始图纸测量及签证,萨奇公司撤场前的工程总价款为446202.60元,五花马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11000元。五花马公司与萨奇公司签订的装饰合同合法有效,因萨奇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五花马装饰公司以要求萨奇公司退场的形式解除了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萨奇公司应当承担整改的损失赔偿责任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五花马公司特提起反诉,望法院支持反诉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萨奇公司辩称,首先,工程整改是双方解除装饰合同以后所发生的事,与萨奇公司无关。其次,萨奇公司不存在工期延误,装修工程未及时展开是由于五花马公司的原因导致,即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而造成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五花马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五花马公司(甲方)与萨奇公司(乙方)签订《装饰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南京市秦淮区安泰健康养老服务中心装修工程,工程地址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承包范围为大楼1-4楼内拆除及装修、外墙改造出新、屋顶花园及屋面防水、停车场及入口处坡道改造等;工程总价暂定1421221.69元,固定单价按实结算;承包期限暂定从签定之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工费款支付办法为按进度付款;乙方进入工地并全面施工后,甲方单位根据乙方每月工程进度付款,并要提供每月人工工资表,进度款当月25号前申报,每月支付当月进度款的70%,支付时间为次月5号前;工程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乙方提交决算资料甲方确认完成,且没有发生质量问题,甲方会在30天内付完除保修款外所有款项;每笔款项支付之前,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至甲方,(票面金额需大于等于实际支付金额),乙方发票须在工程结算完成后的15天内开具所有发票,逾期甲方将不承担未开发票金额中11%的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因发票拖延或金额不符造成的延迟付款,甲方概不负责;工程质量要求依据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及有关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为准,质量等级合格,同时满足甲方工程标准;若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以质检部门验收结果为准,质检合格者,质检费由甲方承担,质检不合格者,质检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本工程施工管理需要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所受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乙方损失;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甲方根据工程进度,保证乙方所需材料及消耗品供应;乙方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施工质量标准等级,不偷工减料,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规范施工,因施工质量问题进行返工造成工期延期,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拖延,质量不合格,甲方提出问题,乙方无法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甲方所有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总价款的30%违约金;因甲方材料未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到场,或甲方未按照时间节点验收,发生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甲方确认后,工期拖延乙方不承担责任;在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拖延工期每天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程款总价款的0.5%;工程质保期为两年;交工后质量出现问题,经甲方通知,乙方须在48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在接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后24小时不做出回应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预留保修金中1.5倍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萨奇公司进场施工。萨奇公司进场施工期间,五花马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后萨奇公司于2017年6月撤场。萨奇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4日、2017年9月19日、2019年1月3日就本案所涉工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金额分别为261000元、507807.25元、69913.44元。萨奇公司撤场后,五花马公司共计向萨奇公司就本案所涉工程支付工程款456184.7元。2018年3月8日,五花马公司成本总监朱长虹就本案所涉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通过电子邮件予以回复,其中载明五花马公司审核价格为762473.35元,含税金11%。
关于撤场具体时间,萨奇公司陈述其因始终未收到工程款,经双方协商,其于2017年6月16日撤场,但双方确实未办理任何书面撤场交接手续。五花马公司陈述系因萨奇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其于2017年6月20日发函要求萨奇公司撤场,但五花马公司对此亦未能提供萨奇公司签收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萨奇公司对该份《清退场告知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其从未收到五花马公司发出的任何清退场通知。
关于工程款催要情况,萨奇公司提供请款函件照片一份,以证明萨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曾向五花马公司申请发放进度款,但五花马公司始终未予给付。同时陈述因请款函件原件送交五花马公司,故萨奇公司仅留存有照片一张。五花马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无法明确函件上其公司审核人员的签字是否系本人所签。另,萨奇公司还提供其与五花马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徐新鸿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以证明2019年2月26日,萨奇公司向徐新鸿发送微信,其中附图显示本案所涉工程结算价为838720.69元,备注含10%的税,对此徐新鸿回复表示确认。五花马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无法确认该份聊天记录是否存在删除的情况,且徐新鸿已于2019年2月离职,关于工程款结算应当经双方公司之间核算后盖章确认。另,萨奇公司陈述,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税金比例为11%,但其现仅要求按照10%予以主张。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五花马公司提供其于2017年5月18日向萨奇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一份,载明萨奇公司施工的墙体多处未按照规范施工,要求萨奇公司予以整改,以证明萨奇公司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萨奇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在收到联系单后已经进行了整改。另,五花马公司还提供《监理通知单(质量控制类)》一份,以证明因萨奇公司隔墙砌筑不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单位于2017年6月4日发出整改通知。萨奇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萨奇公司在现场施工期间从未听说有监理单位,亦从未收到上述监理通知单。
关于工期延误问题,萨奇公司提供《工作联系单》一份,以证明本案所涉工程工期进展迟缓系因涉案工地现场无法满足进场施工条件所致。五花马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同时提供《监理通知单(进度控制类)》一份,以证明因萨奇公司延误工期,监理单位于2017年6月4日发出整改通知。萨奇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从未收到该份通知。
关于萨奇公司撤场后的整改损失,五花马公司提供进场通知函、回复函、付款凭证等一组证据,以证明五花马公司在萨奇公司撤场后,就萨奇公司施工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并为此支付整改费用68546元。萨奇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同时认为后续施工发生在萨奇公司撤场之后,与萨奇公司无关。
另,五花马公司提供通话录音、微信记录、图纸等一组证据,以证明萨奇公司在工程量核算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量问题,同时申请法院就拆除工程量进行鉴定。萨奇公司对通话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微信记录、图纸真实性不持异议,同时认为五花马公司关于工程量及结算价款已经通过电子邮件予以了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关于萨奇公司要求五花马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825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萨奇公司与五花马公司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单价按实结算,此后五花马公司成本总监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就工程总价进行了确认,即五花马公司认定的审核价格为762473.35元,虽然其在邮件中载明该价格含11%的税金,但是双方合同约定“乙方发票须在工程结算完成后的15天内开具所有发票,逾期甲方将不承担未开发票金额中11%的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从该条款表述来看,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并不包含税金,故本案所涉工程价款应当五花马公司确定的审核价格762473.35元基础上加上税金部分,现萨奇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仅主张税金按照10%予以计算,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双方工程价款应当为838720.69元(762473.35元×110%)。扣除五花马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456184.7元,其尚应向萨奇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82535元,故对于萨奇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萨奇公司要求五花马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五花马公司在双方确认结算价款后始终未足额支付相应工程款,故对于萨奇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五花马公司认为萨奇公司工程量存在虚报,并申请就拆除部分工程价款予以鉴定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萨奇公司与五花马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故对于五花马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关于五花马公司要求萨奇公司赔偿整改损失685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萨奇公司撤场前、后,五花马公司均未就其主张的需要整改部分与萨奇公司进行确认或沟通,五花马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的整改部分系萨奇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所致,故对五花马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五花马公司要求萨奇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338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萨奇公司进场施工后,五花马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进度款,此时萨奇公司依法可以顺延工期,故对于五花马公司主张的工程延期违约金,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五花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萨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2535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五花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38元,减半收取为35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68元,合计56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五花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茜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