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萨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545南京萨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五花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2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萨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杨新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同志,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五花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练西公路2850号1幢1层F区15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萨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五花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6711元,退还上诉人南京萨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