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周发元、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黔0522执1209号
***与周发元、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发元、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责令由被执行人周发元、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275000元及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2938元,并向法院缴纳执行费4025元。现被执行人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将本案的执行款全额汇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已经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发元、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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