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31民初1651号
本院在原告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原告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1570元,由原告贵州桂福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蜀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