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31民初385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9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惠水县。
被申请人:罗培,男,1989年9月26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
被申请人:**,女,198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9204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罗培、**、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县好花红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罗应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黔2731民初3580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对被申人罗培、**、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人民币566109.66元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现双方进行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罗培、**、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