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31民初385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惠水县。
被申请人:罗培,男,1989年9月26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
被申请人:**,女,198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9204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罗培、**、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县好花红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资金566109.6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单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其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人罗培、**、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人民币566109.66元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