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民初96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吉福,贵州省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普底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81100329。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时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嘉信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发元,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嘉信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发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 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珍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