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民初2191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 被告: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J区12栋7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军,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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