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5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淡念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花,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君,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的延期办证违约金3935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元,由***负担1116元,由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6元。
上诉人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对重要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在《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中变更了办理产权登记的具体时间,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附录二《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中第二条明确约定:“乙方自愿同意:……甲方(即上诉人)在完成项目的竣工备案及产权初始登记业务后且乙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所需的权属登记资料送交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并将甲方向乙方代收的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所需的税费代缴给相关部门……”根据上述约定,上诉人须在完成竣工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工作后210个工作日内向房管部门递交权属登记材料。而实际上,由于涉案小区B1、B2、B3、B4栋必须整体办初始登记和办理产权证,现B4栋的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都没有完成,故涉案小区B2和B3栋至今仍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鉴于此情况,《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才约定是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后210个工作日向房管部门递交权属登记材料。对此,被上诉人也是知悉且确认签字同意的。故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仍未起算,上诉人并未违约,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同意原审判决。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上诉称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元,由上诉人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永峰
梁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