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黑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水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绥芬河市政府)、原审被告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新潮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牡丹江中院)(2020)黑10民初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水电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主体情况特殊。本案原告为绥芬河市政府,其作为县级人民政府隶属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牡丹江中院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存在关联性,因此出于减少干扰角度考虑,本案由牡丹江中院管辖欠妥。二、本案具有明显的“重大”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第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50亿以上或者其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标的额3亿多元,是迄今为止牡丹江中院审理的标的额最高的案件;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行政协议法律关系、土地审批法律关系、民事合同主体承继法律关系等;本案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土地拆迁补偿、不动产开发等,并被央视报道过,社会关注度极高。综上,广东水电公司认为本案应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被告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新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诉讼标的额为3亿余元,因此牡丹江中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广东水电公司提出本案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畅春松 审判员  陈春燕 审判员  付茂丽
法官助理周晓续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