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8民初10637号
原告:***,女,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舟、窦利山,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淡念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花、许湘洁,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利山,被告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花、许湘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2546341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通过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永久供气、供电、供水验收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通知原告并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二、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迳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4日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5栋1002房。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通过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永久供气、供电、供水验收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存在逾期交楼行为,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根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已经具备收楼条件。二、涉案房屋收楼条件已成就,原告多次以房屋存在轻微质量瑕疵问题拒绝收楼,缺乏依据,应自行承担逾期收楼产生的后果。被告在房屋具备交楼条件后,当天发送收楼通知书给原告,原告签收后,在2021年1月4日到被告处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问题为由拒绝收楼。后多次催促,原告仍以房屋质量问题及缺乏竣工备案表为由拒绝收楼。2021年5月21日及6月1日,被告再次发出收楼通知,原告仍然拒绝收楼。涉案房屋存在轻微的质量瑕疵不影响且不能阻碍交楼手续的办理,不能成为原告拒绝收楼的理由。且被告已对涉案房屋履行完毕保修义务并通知原告。三、涉案楼盘已于2020年12月25日具备竣工备案条件,因政府部门机构改革,《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已经取消,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网上提交验收申请,2020年12月31日资料提交完毕,2021年1月19日系统自动生成《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四、涉案楼盘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工作进度比原计划迟缓,即使最终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被告原因导致逾期交楼,也是因2019年底爆发的新冠疫情所致。2020年2月中旬正值疫情爆发期,响应政策要求推迟复工复产,涉案楼盘各项开工受到影响,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4日,原告(乙方、买方)和被告(甲方、卖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含附件八补充协议),约定“……第四条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项目中的水电广场公建C-1、住宅楼C-2……房屋地址: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5栋1002房。……第七条计价方式和价款……1.该商品房以套出售……总金额(人民币)2546341元……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甲方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因不可抗力原因,房屋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十四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不超过180日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五条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三十二条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八补充协议约定“本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第三十一条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7、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段经协商同意变更为因不可抗力原因,房屋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交付的,与甲方无关。在此明确为‘……政府或公用事业部门行为’。……‘政府行为’是指由于政府部门迟延有关文件或文件的批准、改变用地规划、进行市政工程建设或出具各种形式的停工通知而影响出卖人施工建设的;……8、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协商同意变更为: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180日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商品房总价款的2%),本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出本商品房总价款的2%),本合同继续履行……10、……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如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保修,甲方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不得拒绝收楼。乙方以该商品房存在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或拒绝办理交付手续而引起的逾期交楼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视为甲方按合同规定已完成房屋交付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
2020年7月22日,广州增城供电局新塘供电所出具《供电证明》,内容为“水电广场项目公建C-1……住宅楼C-2新装公变……高低压配电工程,永久供电系统已竣工验收,具备永久供电条件。”。
2020年12月1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通邮登记表》,内容为“详细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4、5栋……符合通邮条件,可予通邮。”。
2020年12月23日,被告取得《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处载明“……验收组一致同意本工程为合格工程,同意验收。”。
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公建C-1,住宅楼C-2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20年12月25日,增城新和自来水有限公司出具《供水证明》,内容为“兹有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水电广场项目住宅楼C-2栋,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水电广场红线范围内,该住宅楼已竣工,符合供水条件,同意供水。”。
2021年1月19日,被告取得加盖广州市增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业务专用章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内容为“公建C-1、住宅楼C-2经你单位组织了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1月19日经过了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增城区人防办公室的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的规划条件核实、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房屋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联合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备案。”。
2020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邮寄《收楼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7日办理收楼手续。该邮件于同月26日妥投。
2021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邮寄《再次收楼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前办理收楼手续。该邮件于次日妥投。
为了解涉案房屋所在楼宇的燃气情况,本院向广州东部发展燃气有限公司发函,该公司复函如下“……现将我司了解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水电广场项目住宅楼C-2栋)商品房的通气相关时间告知如下:一、2020年10月30日,我司完成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水电广场项目住宅楼C-2栋)燃气设施的接驳前复验;二、2020年11月11日,由开发商组织、我司参与了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水电广场项目住宅楼C-2栋)燃气工程的交工验收,并取得《广州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三、2020年12月16日,我司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就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水电广场项目住宅楼C-2栋)申请开通管道燃气事宜签订了《管道燃气开户合同》,供用气种类为管道燃气。四、2020年12月25日,我司出具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水电广场项目住宅楼C-2栋)的《点火作业通知单》;五、2020年12月30日,我司完成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水电广场项目住宅楼C-2栋)的管道接驳;……”。
庭审过程中,一、原告陈述,(一)涉案房屋未达到收楼条件,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其为出具房屋照片,收楼异议函等。二、被告陈述,根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交房条件并通知原告收楼,原告因自身原因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涉案房屋仅存在轻微质量瑕疵,属于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轻微质量瑕疵并不影响原告居住安全,且涉案房屋已经经过政府部门验收,主体结构不存在质量问题更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依约履行。
关于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被告理应在合同约定的2020年12月31日前将具备永久通电、永久通水和永久通气、永久通邮的居住使用条件,以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房屋截至2021年1月19日具备交付条件,迟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被告逾期交楼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于2021年5月22日收到收楼通知,延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2021年5月22日。经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期间延期交房违约金36158.04元(每日以总房款2546341元的万分之一计算)。原告主张超出上述金额以外的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提出因新冠××疫情导致交房迟延的抗辩。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2月24日广东省决定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本案中,房屋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与疫情防控时期已相隔一段时间,被告并未举证其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其施工造成的实质影响,亦未举证其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停工、延迟施工等可能造成逾期交楼的事项向原告进行告知,结合被告在2020年12月25日就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的事实,被告上述所提出因疫情造成交房迟延的抗辩,依据并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至于原告提出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收楼条件的主张。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栋已经取得《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特殊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等文件,现有证据未能反映该楼栋的主体结构质量确有存在不合格的情形。至于原告提出的涉案房屋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应属于双方合同所约定的保修范围,其可在保修期内向被告主张要求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故原告主张涉案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交付条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36158.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09元,由原告***负担73.09元,由被告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8元(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雯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