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9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干***16号院9号楼11层1106室。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镇建设路西段北侧2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45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慧
审 判 员 蔡 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郑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