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某某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02民初2092号
原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国**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洛羊社区大洛羊村1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租住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第三人:云南锦锐古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银座大厦6楼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职权追加北京国**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追加云南锦锐古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4年1月19日,原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5.00元,由原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