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财保96号
申请人: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汤池镇姚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3613701F。
法定代表人:甘世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森,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柏林乡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柏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849679240。
法定代表人:苑筱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柏林乡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柏林乡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产权证号:皖2016舒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566号、00002567号、第00002569号、第00002570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保全价值408.46806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柏林乡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566号、00002567号、第00002569号、第00002570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408.46806万元。保全期限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