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257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4日,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广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舒城县汤池镇姚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3613701F;
法定代表人:甘世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柏林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柏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849679240;
法定代表人:苑筱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广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柏林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 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运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