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柏林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3936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黄林,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3613701F,住所舒城县汤池镇姚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甘世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柏林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849679240,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柏林乡;

法定代表人:苑筱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光鹏,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周光鹏、**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柏林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光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在庭审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案涉工程款330000元,需补交案件受理费3125元,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七日内),因增加的诉请与原诉请属于案涉的同一个工程项目整体,且无法分开处理。另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己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计1012元。

审判员  陶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余运奎

书记员方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