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3936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黄林,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3613701F,住所舒城县汤池镇姚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甘世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柏林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849679240,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柏林乡;
法定代表人:苑筱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光鹏,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周光鹏、**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柏林庄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光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在庭审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案涉工程款330000元,需补交案件受理费3125元,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七日内),因增加的诉请与原诉请属于案涉的同一个工程项目整体,且无法分开处理。另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安徽中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己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计1012元。
审判员 陶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余运奎
书记员方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