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23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50429658P。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上海路与深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赵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89398Q。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杭州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5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942148.2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22年8月3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存款********.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5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希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吕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