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85民初1784号
原告: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上海路与深圳路交汇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彬,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合,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原告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彬,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613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00元(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3.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莱西市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姜山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郝家寄马埠项目区的平塘砌筑、六角快彩色嵌草砖60mm厚面包砖人行道面层、混凝土栏杆安装等工程交由被告施工。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的要求施工,砌的平塘挡墙出现多处塌方等现象,工程严重不合格,为此业主和监理方多次要求被告整改,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返工,但被告均置之不理,致使工程无法按时交工,为此原告不得不按照监理公司和业主要求将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拆除,重新建设。因此,原告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贵院依法支持。
***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存在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事实是原告违约,该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违约应从以下几方面:1、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双方于2018年4月14日签订了书面合同,而完工日期为2017年5月6日,签订合同之日是已完工合同,因此原告之诉被告违约是无理之诉。同时原告将国家扶贫项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村工程队,合同中发包方为四川腾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西项目部,而合同最后发包方为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显而易见为无效合同。2、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就按图纸规定施工,被告是干清工,技术员、施工人员均是原告方负责,至于出现没有按图纸要求施工,是原告自己的责任与被告无关,有原告方技术员通话记录为凭,被告是按技术员的施工要求施工的,被告不存在违约。3、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工人郑某受伤,在处理该纠纷过程中,郑某将原告与被告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告诉被告不用被告继续施工。原告又另行找人施工,因原告让技术员不按图纸施工,其目的是偷工减料,在国家财政验收不合格,要求重新翻工,所以该损失与被告无关,造成翻工及塌方时被告已不再为原告工程施工,造成原告工程质量问题很难说明。二、综上,原告所诉理由不成立,造成未按合同施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均是原告自行所为与被告无关,原告之诉无法律依据,请求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4日,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签订《莱西市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姜山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郝家寄马埠项目区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三、工程内容:清障协调平塘砖砌、砼压顶、六角块彩色嵌草砖、60mm厚面包砖人行道面层,混凝土栏杆安装,安装路沿石,竣工验收等全部内容。本工程所有主材料甲方供应(包括水泥、沙、石子、石头、嵌草砖、面包砖、路沿石、混凝土栏杆),其余由乙方独立完成,与甲方无关,甲方只接受竣工验收工程。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机械及辅材、固定综合单价。五、合同工期: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6日。六、施工质量标准:合格。七、结算方式:砖石工程约1200立方,每立方造价100…工程量按实结算(竣工验收前,牵扯本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八、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业主签字认可),付至审定结算值的95%。……。十一、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按建设单位签署合同的内容、质量、进度等要求施工或乙方未能按建设单位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工作,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经营协议,并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自带工具参与该工程的施工。2018年4月21日上午,在施工过程中,***驾驶其所有的铲车不慎将郑某撞伤。施工期间,至2018年7月4日,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161300元。
另查明,2018年5月20日,监理部门发出监理通知,以砌石挡土墙基础没有按图纸施工,沙浆标号达不到设计要求,责令停工整改。2018年6月28日,监理部门发出两份监理通知,其中1份内容为:你单位在施工郝家寄马埠2号平塘项目中,因砌石挡土墙、砂浆未完全凝固,挡土墙太高,突然连降暴雨,雨水汇集一处造成土方坍塌,把挡土墙冲倒月3至5米两处,现责令你单位在挡土墙外每隔10米下挖2米深的坑,放满水至挡土墙顶,并保持48小时水位不下降,观察砌石挡土墙是否出现问题,如出现问题,赶紧采取补救措施,已冲坏部分马上修复。另一份内容为:你单位在施工郝家寄马埠2号平塘项目中,砌石挡土墙有两处发生坍塌现场,现责令你单位马上进行修复,并在现有挡土墙外每隔10米,下挖2米深的土坑,放满水至挡土墙顶,并保持48小时水位不下降,观察砌石挡土墙是否出现问题,如出现问题马上采取补救措施,并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写出此次事故的原因分析,于2018年7月5日前将整改情况逐条回复。2018年7月12日,监理部门发出监理通知,内容为:你单位在施工砌筑郝家寄马埠2号平塘挡土墙期间,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砂浆搅拌不均匀,石块未分层砌筑,未按要求放置泄水孔,我方监理人员多次下发整改通知,要求你方进行返工,你单位未按照我方监理人员下发的整改通知进行返工,造成南墙、西墙、北墙226米坍塌,现令你单位全部拆除后重新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南墙、西墙、北墙系被告施工的工程,原告通知被告返工,被告未予返工,原告另行安排人员施工,工程已经完工。
诉讼中,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对工程修复费用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进行委托鉴定。2020年8月3日,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修复方案作出了鉴定意见,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2020年9月7日,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修复费用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涉案工程修复费用损失总造价为460246.9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0元。
还查明,2018年10月11日,在施工中受伤的郑某向本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19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8)鲁0285民初644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郑某各项损失76003.9元;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认定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与***之间签订的《莱西市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姜山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郝家寄马埠项目区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2018)鲁0285民初6447号民事判决认定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与***之间签订的《莱西市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姜山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郝家寄马埠项目区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只是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干的是清工,所需施工材料由原告负责供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的施工未按图纸进行施工,砌石挡土墙、砂浆未完全凝固,挡土墙太高,突然连降暴雨,雨水汇集一处造成土方坍塌,砂浆搅拌不均匀,石块未分层砌筑,未按要求放置泄水孔等问题,导致施工的工程不合格重新返工,由此造成损失,对此原被告都是有过错的。但被告干的是清工,由原告安排技术员、施工员负责施工,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原告应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也具有相应的过错,但其过错程度较少,本院酌定以被告承担20%的责任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161300元的主张,因该款项系人工劳务费,不予返还。但因工程返工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予以承担。关于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修复费用作出的鉴定报告,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故因工程返工造成的损失价值为460246.9元,应由被告承担92049.38元(460246.9元×2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2049.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鉴定费25000元,由原告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688元,由被告***负担5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云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