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433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2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4144072054T。

法定代表人:岑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北仑区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原告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分别要求撤回起诉和反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