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诚业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7444号之一

原告:宁波诚业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51140149D)。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558号036幢7楼7088-76。

法定代表人:于**,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144072054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2幢6-1。

法定代表人:岑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诚业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诚业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诚业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诚业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诚业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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