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4075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072054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2幢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