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4075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072054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2幢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