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而玛管业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12执2449号 申请执行人:***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309515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州区和济街180号2幢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072054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而玛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质保金452302.86元、逾期利息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4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0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4年06月0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的款项共计40290元,用于偿还本案债务;查封被执行人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的机动车,查封案号为(2024)浙0212执保4793号,未实际扣押。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和义路147号〈1-1〉不动产,面积为82.45平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而玛管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产城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212执24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