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5435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案由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2月5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