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7237号之一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辰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2月24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