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执异12号
申请人:云南建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9641299X,法定代表人:谢学院,职务:总经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丽江市永胜县。
被申请人:陈文,男,汉族,住址:丽江市永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景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江市古城区天美康农业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美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景公司申请追加***、陈文作为被执行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经审查完毕。
申请人建景公司述称:申请人建景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美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19年7月8日作出了(2019)云0702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天美康公司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124880元,分7次支付。截止至今日应支付工程款5124880元,天美康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现本案正在执行中。经调查天美康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其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两被申请人为公司股东,其中股东***认缴出资额为412万元,股东陈文认缴出资额为388万元,工商信息显示器实际出资额均为0元,两位股东均没有实际出资,未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申请人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法院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全面实际足额出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上述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实际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天美康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
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股东在未缴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证明要点在于证明股东存在应缴而未缴的事实,申请人提交的由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基本能够证明二被申请人实缴出资额为0元。二被申请人应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对其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至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作为原案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额41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追加被申请人陈文作为原案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额38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何 磊
审判员  李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和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