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1615号
原告:***,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良峰,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余任,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良峰,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富路222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达坤。
原告***、洪余任诉被告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洪余任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余任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阮明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巫斯霞
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