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62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敏健,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东富路222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达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帆,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键芳,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志湄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也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