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656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梁润成,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张达坤,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延沛,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英,广东臻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广东臻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照辉,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麟,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富路222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达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梁润成、张达坤诉被告***、第三人吴照辉、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梁润成、张达坤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润成、张达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梁润成、张达坤负担(已交)。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素霞
庞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