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53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达聪,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检芳,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富路**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6365612R。
法定代表人:张达坤。
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邓连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粤2071民初25380号民事裁定,冻结***、邓连彩的银行存款653681.83元,查封***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XX)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XXXXXX号]相应价值的份额。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XX)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XXXXX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号为20×××30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653681.83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不动产的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25380号民事裁定对***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XX)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X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