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三观音大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达坤,系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帆,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平,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女,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5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中山市古镇镇,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鸿泰公司、原审被告***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