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02民初51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陇南东恒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XXXXXXX79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陇南东恒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