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科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句容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183民初1809号 原告:常州市科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锦程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袁巷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常州市科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科惠公司)与被告句容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达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达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合同价款3767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接了被告发包的关于***府D地块配电房智能辅助监控系统工程,双方签订了相关施工合同并约定了付款条件。截至目前,被告尚结欠原告工程价款3767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达盛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对数额也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5日,原告科惠公司与被告达盛公司签订《***府D地块配电房智能辅助监控系统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府D地块配电房智能辅助监控系统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暂定合同价款为345760元。合同还对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2020年8月16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2月4日,原、被告出具工程结算价值审核确定单,最终审定工程结算总金额为348860元,原告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价款311184元,对余款37676元,被告未能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府D地块配电房智能辅助监控系统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价款3767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句容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科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767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被告句容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