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8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科技广场C栋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02483H。
法定代表人:李瑞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路2号701栋西4楼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7505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280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284767.7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农嘉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51%的股权、深圳绿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期限自2021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届满,无证据证明有处置价值),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绿恒有限公司持有的揭阳市宝德数码广场有限公司1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期限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届满,无证据证明有处置价值),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前海鹏德移动互联网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4%的股权、深圳励石诺世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335600%的股权、深圳市鹏德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5.882300%的股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绿恒科技有限公司35%的股权,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上述股权均为轮候冻结,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1××××、B2M0W0的梅赛德斯-奔驰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绿恒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8××××的梅赛德斯奔驰车辆,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以上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如对上述财产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控制上述财产的书面申请,否则,将由你自行承担逾期未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回诉讼费86896元,已执行到位21781.4元,尚未执行到位65114.6元,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凤
审判员 陈 聪
审判员 李 罡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佳子